各級法院團體績效評比辦法 第7條 法規:各級法院團體績效評比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第7條 司法院應召開團體績效評比會議,就各級法院團體績效進行討論後評定成績。前項成績經司法院核定後,應予公開,並作為一、二審法院院長職務評定之參考。第一項會議由司法院秘書長擔任主席,成員包括司法院副秘書長、相關廳處長及主席指定之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