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團體績效評比辦法 第4條 法規:各級法院團體績效評比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第4條 司法院應於評比年度前,將各項評比項目之具體內容及配分方式函知各級法院。評比時得參酌同法院就同一評比項目之前一年度績效及評比年度內有無影響司法公信力之重大事件。評分標準如下:一、極佳:九分至十分。二、佳:六分以上,未滿九分。三、普通:三分以上,未滿六分。四、待改進:未滿三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