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第17條 法規: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第17條 事務分配經法官會議議決後,因案件質量變更或法官增減或他項事故,院長認法官會議決議有調整必要時,得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或指定有關庭長、法官組成審核小組決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