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第5條 法規: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第5條 自律會委員出缺時,依該委員產生之方式,由院長指定或以原選次多數之被選人依序遞補之。委員因故長期不能行使職務或有事實足認其不適宜繼續擔任自律會委員時,依該委員產生之方式,由院長重新指定或經院長提交自律會決議解職並以原選次多數之被選人依序遞補之。依前二項遞補及重新指定之委員,其任期接續原委員任期計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