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第13條 法規: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第13條 自律會經審議認為法官不符第六條第一項之情形或其自律事實逾送交自律期間者,應決議不付處置。自律事實因逾送交自律期間而不付處置時,不影響職務監督權之行使。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