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8條 法規: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第8條 本會表決採舉手表決、投票表決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主席不參與表決。但可否同數時,得加入可方使其通過;或不加入而使其否決。表決於可否兩方均不過半數時,主席得提付重行表決。重行表決如可方仍不過半數,即為否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