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表決採舉手表決、投票表決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
主席不參與表決。
但可否同數時,得加入可方使其通過;或不加入而使其否決。
表決於可否兩方均不過半數時,主席得提付重行表決。
重行表決如可方仍不過半數,即為否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