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4條 法規: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第4條 本會委員之考試院代表出缺時,由考試院補行推派;檢察官代表、律師代表出缺時,由法務部、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將遞補委員名單送司法院辦理遞補;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出缺時,由司法院院長補聘;法官代表出缺時,依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法官代表票選辦法規定辦理遞補。遞補委員之任期至該屆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