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3條 法規: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第3條 本會置委員十九人,除司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外,其他委員任期二年,得連任一次,由考試院代表一人、法官代表七人、檢察官代表一人、律師代表三人、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六人組成。司法院應於每屆法官遴選委員會組成後,公告全體委員名單,並發給遴選委員證書。本會委員為無給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