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 第19條 法規: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19條 前條由國庫墊付之酬金,經裁定確定程序費用額後,由法院向應負擔程序費用之當事人或關係人徵收之,抵充墊付之酬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