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 第17條 法規: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17條 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酬金,法院認有必要時,得斟酌情形,命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預納一部或全部。前項預納顯有困難者,法院認有必要時,得由國庫墊付全部或一部;程序監理人由法院依職權選任者,亦同。法院依精神衛生法第七十條第二項規定選任程序監理人時,程序監理人之酬金,得由國庫支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