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93條 法規: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四編 家事非訟事件 › 第一章 通則 第93條 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酌定適當之暫時處分前,為審酌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被安置人之最佳利益,得先命家事調查官為調查、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選任程序監理人,並應使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被安置人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前項情形,應使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急迫或不適當情形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