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條家事事件之處理,應依保護家庭為社會自然基本團體單位之精神,確保所有兒童及少年獲得平等充足之養護教育、保障男女於婚姻關係存…
- 第3條少年及家事法院認其有受理事件之權限而為裁判確定者,其他法院受該裁判之羈束。少年及家事法院認無受理事件之權限者,應依職權裁…
- 第4條設有少年及家事法院之地區,少年及家事法院認為所受理事件之全部或一部非屬家事事件而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合意由少年及家事法…
- 第5條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法院受理家事事件雖不屬其管轄…
- 第6條法院受理家事事件,應即按事件之類型,分案處理。當事人相同者,得由法院於每年度終結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會議,決定次年…
- 第7條經法院受理之事件,家事庭與民事庭就事務分配有爭議者,應由院長徵詢家事庭庭長及民事庭庭長意見後,決定之。法官因前項事務分配…
- 第9條本細則所列之家事事件,於設有少年及家事法院之地區,劃分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於同一地方法院,分配由家事法庭處理。本法第三…
- 第10條法官於法院內、外開庭時,除有本法第九條第一項但書或第二項之情形外,以不公開法庭行之。
- 第11條當事人得以書狀或言詞陳述是否允許旁聽之意見。法院允許旁聽者,應使當事人或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法院允許旁聽開庭,應載明…
- 第12條不公開審理之家事事件,法院認為適當時,得於徵詢兩造當事人或關係人之意見後,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方式告知當事人或關係人…
- 第13條非經審判長許可,開庭時不得錄音。審判長認為前項許可不適當時,得隨時撤銷之。
- 第14條法院所製作應對外公開之文書時,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法院之人員或其他任何人不得於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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