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75條 法規: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三編 家事訴訟事件 › 第三章 親子訴訟事件 第75條 撤銷收養之訴,以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為被告。但收養人或被收養人一方已死亡者,以生存之他方為被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