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編 家事訴訟事件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三章 親子訴訟事件
撤銷收養之訴,以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為被告。
但收養人或被收養人一方已死亡者,以生存之他方為被告。
但收養人或被收養人一方已死亡者,以生存之他方為被告。
撤銷收養之訴,法院應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相當時期,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以書面通知撤銷收養後應為養子女法定代理人之人,並適用本法第四十條之規定為判決之送達或參加訴訟。
但法定代理人為當事人者,不在此限。
但法定代理人為當事人者,不在此限。
撤銷終止收養之訴,以終止收養之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為被告。
但收養人或被收養人一方已死亡者,以生存之他方為被告。
但收養人或被收養人一方已死亡者,以生存之他方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