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7條 法規: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一編 總則 第7條 經法院受理之事件,家事庭與民事庭就事務分配有爭議者,應由院長徵詢家事庭庭長及民事庭庭長意見後,決定之。法官因前項事務分配所受理之事件,應本於確信,依事件之性質,適用該事件應適用之法律規定為審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