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69條 法規: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三編 家事訴訟事件 › 第一章 通則 第69條 判決,應作判決書。經選任程序監理人者,應於判決書記載其姓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