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62條 法規: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三編 家事訴訟事件 › 第一章 通則 第62條 得合併審理之家事事件,經先後繫屬於有管轄權之不同第二審法院,後繫屬之法院認有統合處理之必要或經當事人合意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家事訴訟事件最先繫屬之第二審法院。得合併審理之家事事件,經先後繫屬於有管轄權之同一第二審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由最先繫屬家事訴訟事件之法官審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