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6條 法規: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一編 總則 第6條 法院受理家事事件,應即按事件之類型,分案處理。當事人相同者,得由法院於每年度終結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會議,決定次年度配分同一法官審理之事務分配規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