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5條 法規: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一編 總則 第5條 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法院受理家事事件雖不屬其管轄,惟法院為統合處理認有必要或當事人已就本案為陳述者,得裁定自行處理。第一項當事人之合意,應記明筆錄或以文書證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