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25條 法規: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一編 總則 第25條 程序監理人執行職務,應維護受監理人之最佳利益,注意受監理人與其他親屬之家庭關係、生活狀況、感情狀況等一切情狀。程序監理人發現其與受監理人有利益衝突之情形者,應即向法院陳明之。受監理人之親屬、學校老師或社會工作人員發現有前項情形,亦得向法院陳明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