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6條法院受理家事事件,應即按事件之類型,分案處理。當事人相同者,得由法院於每年度終結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會議,決定次年…
- 第7條經法院受理之事件,家事庭與民事庭就事務分配有爭議者,應由院長徵詢家事庭庭長及民事庭庭長意見後,決定之。法官因前項事務分配…
- 第8條第二審法院受理之事件,家事庭與民事庭就事務分配有爭議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 第9條本細則所列之家事事件,於設有少年及家事法院之地區,劃分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於同一地方法院,分配由家事法庭處理。本法第三…
- 第10條法官於法院內、外開庭時,除有本法第九條第一項但書或第二項之情形外,以不公開法庭行之。
- 第11條當事人得以書狀或言詞陳述是否允許旁聽之意見。法院允許旁聽者,應使當事人或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法院允許旁聽開庭,應載明…
- 第13條非經審判長許可,開庭時不得錄音。審判長認為前項許可不適當時,得隨時撤銷之。
- 第14條法院所製作應對外公開之文書時,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法院之人員或其他任何人不得於媒體、…
- 第15條法院處理涉及未成年子女之家事調解、訴訟或非訟事件時,得連結相關資源,通知未成年子女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協助照顧子女之關係…
- 第16條法院訊問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於必要時,得定於學校非上學時間、夜間或休息日。法院為前項期日之指定,應使當事人或關…
- 第17條當事人或關係人得以言詞或書面陳述得否與對造當事人、其他關係人隔別訊問之意見。
- 第18條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陳述意見或表達意願,法院認為有必要時,應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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