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 第91條 法規:家事事件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相關法規 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編 家事非訟程序 › 第一章 通則 第91條 暫時處分之裁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僅對准許本案請求之裁定有抗告權之人得為抗告;抗告中不停止執行。但原法院或抗告法院認有必要時,得裁定命供擔保或免供擔保後停止執行。前項但書裁定,不得抗告。駁回暫時處分聲請之裁定,僅聲請人得為抗告。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抗告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