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 第122條 法規:家事事件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相關法規 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編 家事非訟程序 › 第五章 未成年人監護事件 第122條 法院選定之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其辭任:一、滿七十歲。二、因身心障礙或疾病不能執行監護。三、住所或居所與法院或受監護人所在地隔離,不便執行監護。四、其他重大事由。法院為前項許可時,應另行選任監護人。第一百零六條及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於監護人辭任事件準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