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行遠距審理時,應注意遠距端有無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並得命遠距端移動鏡頭或以其他方法檢視,確認無未經許可之他人在場或見聞、傳送遠距審理之聲音及影像。
遠距端或陳述人不依前項指示辦理或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時,法院得不開始或中止遠距審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