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家事事件遠距訊問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辦法 第6條 法規:法院辦理家事事件遠距訊問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6條 法官得授權書記官於進行遠距訊問前一日下午三時前,利用遠距訊問排程系統,登記訊問端法庭之使用;其依第三條訊問者,並應登記使用受訊問端法庭,同時通知受訊問人受訊問之時間及處所。因案情需要須緊急訊問者,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惟應由訊問端法院先行與受訊問端法院協調。依第一項排程登記後,如有異動,應利用該系統變更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