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端應指定庭務員或專人負責下列事項:
一、遠距審理設備之開關機、保管及維護。
二、列印庭期表並張貼於主法庭及延伸法庭外。
三、遠距審理時協助設備之操作。
四、有關筆錄、文書、費用申請書兼領據之傳送、接收及傳回等事宜。
五、遠距審理設備故障或其他原因無法使用時,通知承辦之法官、書記官或相關人員;使用遠距審理法庭者,並應於遠距訊問排程系統標註停用期間。
前項規定於遠距端機關(構)且同意協助者,準用之。
遠距端為陳述人所在處所者,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五款前段所定事項,由陳述人自行或請其他人協助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