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14條 法規: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14條 家事調解委員行調解時,認依事件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顯無成立調解之望,亦無進行或繼續調解之實益者,應於調解紀錄表記錄調解不成立,並記載當事人關於進行調解之意願後,報請法官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