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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法官選任家事調解委員時,宜依事件之性質,斟酌家事調解委員之能力,選任具備解決該事件專門知識或經驗者擔任之。
當事人對於法院選任之家事調解委員人選有異議或兩造合意選任其他適當之人者,法院得另行選任或依其合意選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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