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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家事調解委員行調解時,不得有強令或轉介當事人接受心理諮商、治療或其他類此情事之行為。
但轉介各地方政府駐法院服務處所、提供政府機關或公益法人相關社會福利資訊或文宣供當事人參考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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