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12條 法規: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12條 調解期日當事人兩造或一造未到場,且未委任代理人到場時,家事調解委員應報請法官另行處理。家事調解委員不得僅要求當事人之一造到場或與當事人、代理人(含法定代理人、特別代理人)、程序監理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片面接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