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10條 法規: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10條 家事調解委員工作分配,由法院斟酌其志願、專長、住居所等因素定之。涉有家庭暴力情事之家事調解事件,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指定曾受家庭暴力防治訓練之家事調解委員進行調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