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37條 法規: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37條 少年法院受理免除或停止感化教育之聲請,除顯無必要外,應指派少年保護官進行訪查,並得命感化教育執行機關(構)或其他機關(構)提供少年在感化教育期間之紀錄、復歸社會事宜等相關資料。少年法院為前項裁定前,得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五項徵詢意見,亦得召開協調、諮詢或整合資源與服務措施之相關會議,並準用第二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