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36條 法規: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36條 少年法院為留置觀察、撤銷保護管束或安置輔導之處分前,應予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