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33條 法規: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33條 第一次審理期日之傳喚通知書,除下列情形外,至遲應於五日前送達:一、依前條規定即時開始審理者。二、經到場之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同意進行審理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