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32條 法規: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32條 少年法院開始審理之裁定,得於調查時以言詞為之,並由書記官記明筆錄。其經到場之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同意者,得即時開始審理。前項即時開始審理情形,於少年之輔佐人聲請檢閱卷宗及證物時,少年法院應另行指定審理期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