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21條 法規: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21條 少年調查官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為調查時,除有事實足認顯無必要或有礙難情事者外,應進行訪視;須與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及其他關係人談話時,得以通知書傳喚到場會談。為前項訪視或會談時,得錄音及製作筆錄;筆錄由陳述人簽名或按指印。少年調查官於必要時,得以電話或其他科技設備進行第一項之談話,並製作談話紀錄或留存談話往來紀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