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18條 法規: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18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輔導,少年法院得依少年調查官之聲請或依職權停止之。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責付顯不適當,應以少年之行為、性格及環境等為基礎,並注意下列事項:一、有自傷或暴力攻擊傾向。二、有暫時隔離不良環境之必要。三、有危害被害人或證人安全之虞。四、有反覆實施觸犯刑罰法律行為之虞。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