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62條 法規: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二章 少年保護事件 › 第三節 轉介輔導及保護處分之執行 第62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依本法交付感化教育之少年及其家庭,得於執行期滿、聲請停止或免除三個月前,與少年法院及執行感化教育處所為後續追蹤輔導、就養、就學、就醫、就業或自立生活等必要事項進行聯繫、評估與協助,並訪視少年及其家庭。第五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