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5條少年法院、少年保護官及其他執行保護處分者,應督促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善盡親職之責;少年如在學中,少年保護官及其他執行保護處分者並應加強與其就讀學校聯繫。前項法定代理人為政府機關時,由少年法院或少年保護官負督促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