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61條 法規: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二章 少年保護事件 › 第三節 轉介輔導及保護處分之執行 第61條 少年保護官拒絕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五十六條第二項之請求時,應自受請求之日起二週內,以書面敘明拒絕理由,函復請求人,並副知直轄市、縣(市)政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