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33條 法規: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二章 少年保護事件 › 第三節 轉介輔導及保護處分之執行 第33條 少年調查官執行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轉介輔導處分時,得於必要時通知受轉介之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之人員到場。前項少年調查官之執行應於少年滿二十一歲前執行完畢,並於完成轉介時終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