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17條 法規: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17條 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發生法律上疑義時,得隨時以書面、言詞、電話或傳真文件,請求法官解答或指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