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12條 法規: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12條 少年法院(庭)因少年行蹤不明,通知司法警察機關協尋,或因協尋原因消滅或顯無必要而撤銷協尋時,應將協尋或撤銷協尋書密送各地司法警察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