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64條 法規:少年事件處理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相關法規 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少年保護事件 › 第三節 抗告及重新審理 第64條 抗告期間為十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但裁定宣示後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七條至第四百十四條及本章第一節有關之規定,於本節抗告準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