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少年受轉介處分、保護處分、緩刑或假釋期內交付保護管束者,少年法院得裁定以驅逐出境代之。
前項裁定,得由少年調查官或少年保護官聲請;裁定前,應予少年、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但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不在此限。
對於第一項裁定,得提起抗告,並準用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四條之規定。
驅逐出境由司法警察機關執行之。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83-3條
第83-3條
第8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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