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條的條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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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83條任何人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少年保護事件或少年刑事案件之記事或照片,使閱者由該項資料足以知悉其人為該保…
- 第83-1條少年受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處分執行完畢二年後,或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三年後,或受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
- 第83-2條違反前條規定未將少年之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塗銷或無故提供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 第83-3條外國少年受轉介處分、保護處分、緩刑或假釋期內交付保護管束者,少年法院得裁定以驅逐出境代之。前項裁定,得由少年調查官或少年…
- 第84條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因忽視教養,致少年有第三條第一項之情形,而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宣告,或致保護處分之執行難收效果者,少年法院…
- 第85條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者,依其所犯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少年法院得裁定命前項之成…
- 第86條本法施行細則,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由司法院定之。少年法院與相關行政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由…
- 第87條本法自中華民國六十年七月一日施行。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之第十八條第二項至第七項自一百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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