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44條 法規:少年事件處理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相關法規 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少年保護事件 › 第一節 調查及審理 第44條 少年法院為決定宜否為保護處分或應為何種保護處分,認有必要時,得以裁定將少年交付少年調查官為六月以內期間之觀察。前項觀察,少年法院得徵詢少年調查官之意見,將少年交付適當之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為之,並受少年調查官之指導。少年調查官應將觀察結果,附具建議提出報告。少年法院得依職權或少年調查官之請求,變更觀察期間或停止觀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