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條少年法院依審理之結果,認為事件不應或不宜付保護處分者,應裁定諭知不付保護處分。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於少年法院認為事件不宜付保護處分,而依前項規定為不付保護處分裁定之情形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