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18-5條 法規:少年事件處理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相關法規 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少年保護事件 › 第一節 調查及審理 第18-5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同行觸犯刑罰法律之少年,應自同行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指派妥適人員,將少年連同卷證,護送該管少年法院處理。但法官通知其即時護送者,應即護送。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發現被逕行拘提之人為少年者,應依前項規定處理。前二項情形,其關係人之筆錄或有關證據,如因情況急迫,不及蒐集調查者,得由原移送機關於三日內補送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