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4條少年保護事件由行為地或少年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少年法院管轄。
- 第15條少年法院就繫屬中之事件,經調查後認為以由其他有管轄權之少年法院處理,可使少年受更適當之保護者,得以裁定移送於該管少年法院…
- 第16條刑事訴訟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七條及第八條前段之規定,於少年保護事件準用之。
- 第17條不論何人知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事件者,得向該管少年法院報告。
- 第18條司法警察官、檢察官或法院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事件者,應移送該管少年法院。司法警察官、檢察官或法院於執行…
- 第18-1條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調查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必要時,得使用通知書,通知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
- 第18-3條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經通知,逕行報請該管少年法院法官核發同行書,…
- 第18-4條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同行之: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
- 第18-5條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同行觸犯刑罰法律之少年,應自同行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指派妥適人員,將少年連同卷證,護送該管少年法院處理…
- 第18-6條前條規定,於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接受或發現被逮捕之人為少年時,準用之。前項少年所觸犯之刑罰法律顯係最重本刑…
- 第18-7條司法警察官因調查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必要時,得準用刑事訴訟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關於人證、鑑定、搜索、扣押、證據保全及…
- 第18-8條對少年執行同行、逕行同行、協尋、護送或逮捕時,應注意其身體及名譽;除依少年之身心狀況、使用暴力情形、所處環境、年齡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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